医疗事故:植物人索赔1610万
时间:2023-06-08 16:30:25 1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医疗事故:植物人索赔1610万案例4月26日上午,衡阳市石鼓区法院第五审判庭。头发花白的黄国洲泣不成声地发表了最后的法庭陈述:“我可以不要一分钱的赔偿,只要医院能还我一个正常的女儿。”2004年11月,他的独生女因伤住院,在治疗过程中出现意外,变成了植物人。

医疗事故:植物人索赔1610万

案例4月26日上午,衡阳市石鼓区法院第五审判庭。

头发花白的黄国洲泣不成声地发表了最后的法庭陈述:“我可以不要一分钱的赔偿,只要医院能还我一个正常的女儿。”2004年11月,他的独生女因伤住院,在治疗过程中出现意外,变成了植物人。

这场普通的医疗官司之所以引人关注,是因为此案索赔金额高达1610万。原告律师说,数额如此之高的医疗事故索赔,在湖南乃至全国都罕见。

治疗外伤独生女成了植物人

4月26日下午,年近60的黄国洲捧着女儿黄娟的照片,泪流满面。

黄娟于1980年出生,中专毕业后自谋职业,在衡阳市龙泉商业城一楼租了个门面做服装生意。黄国洲1984年就从单位离职下海经商,女儿经商时他赋闲在家,妻子帮女儿打理小服装店。

黄国洲说,女儿黄娟生意做得不错,人也很孝顺,她的聪明和勤奋撑起了这个家。“平时她很忙,但是家里缺什么东西或者我需要添置什么衣服,根本不用我们管,她会把这一切事情处理好。虽然在做生意,但她还通过自学拿到了大专文凭。”

黄国洲永远记得,女儿出事的时间是2004年11月5日凌晨。

“那天晚上,她的两个朋友吵架,吵得很厉害。她和几个朋友去劝架,两方都很凶,根本不听劝。”黄国洲说,当时一方掏出刀捅了另一方两刀,黄娟看情况危急,一把抱住肇事者。不料打红了眼的肇事者以为是对方的人在反击,顺手一刀划伤了黄娟的后颈,后来经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

出事后,有人立即将黄娟送到了南华大学附属一医院(下面简称南华附一)。

起诉书是这样描述事件过程的:2004年11月5日凌晨,(黄娟)由于外伤住进南华附一神经外科,值班医生当即对黄进行了外伤清创缝合手术,并注射了药物TAT(破伤风抗毒素)。在做TAT皮试时,原告呈阳性反应,但被告继续为黄娟注射了TAT。注射完结以后,黄立即产生严重反应,呼吸困难,昏迷休克,随后转入ICU病房。虽然她的生命得到了抢救,但一直没有恢复神志,犹如一个入睡的婴儿,变成了植物人。

到开庭时为止,黄娟的医疗费用已经高达39万多元,黄家出了1.4万多元。

家属索赔天价数目1610万

一年多以后,黄国洲夫妇在经历多次希望和失望的痛苦之后,认为黄娟能治疗好的可能性比较小,决定通过法律向医院索赔医疗等费用。

在经过多次计算之后,黄国洲列出了一串巨额数字:一,要求被告南华附一赔偿60万元;二,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0万元;三,要求被告赔偿后期治疗费用1500万元。这些数目合计达到1610万元。2006年2月,他向衡阳市石鼓区法院提起诉讼。

据悉,这个近乎天文数字的医疗事故赔偿,引起了当地知情者的争议。据黄国洲介绍,诉讼费用高达90540元,目前在分期交款。

为什么会有这么高的索赔金额呢?在法庭上,原告律师凌受波仔细列出了索赔的具体项目和金额:

在第一项的60万元索赔中,包括原告已经出的医药费1.4万余元,护理费24万元(按20年算,每个月1000元),残疾生活补助18.9万元,给黄娟父母的赡养费14.4万元,再加上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医疗事故鉴定费、自己购买药物等费用;

第二项是精神抚慰金50万元。主要考虑到黄娟是独生女,目前是植物人状态,对父母的精神打击比一般的伤害甚至是死亡更大;

第三项主要是黄娟的后期治疗费1500万元。黄娟需要终生治疗,按平均年龄70岁,她的治疗尚有45年,目前每个月治疗费近3万元,45年的治疗费用为1500万元。

代理律师凌受波解释说,本案的索赔费用之所以高,主要是因为后期治疗费用的昂贵造成的,这个数额是家属提出来的。对于后期的治疗赔偿,他知道目前的惯例一般是先治疗,然后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赔付,但必须先提出来,必须有一个预期的考虑。

这么高的索赔是否会成功?如此之高的诉讼费用是否划得来?凌受波说,本案的风险问题他考虑过,也向黄娟的家属作过说明,原来的索赔金额更高,达到2000万元,后来经过多方考虑,家属仍坚持要求索赔1500万元的后期治疗费用。

争论焦点责任划分严重分歧

事情发生后,双方在责任划分上产生了分歧。

黄国洲认为责任全部在医院。他说,黄娟住院时是个正常的人,在注射TAT的皮试过程中,已经出现过敏反应,但医院仍然继续注射1500单位的TAT,导致黄娟很快产生严重反应,呼吸困难,昏迷休克。在黄娟发生过敏性休克时,值班医生却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存在抢救方法不当的问题。事故发生后,医院还有更改、变换病历的行为。

而院方认为,患者因高敏体质而发生高敏反应,而非医疗过错所为。医院的解释是,伤口清创处理、封闭后仍不排除发生破伤风的可能,采取预防破伤风的措施是正确的。患者在注射前虽呈阳性,但有必要做脱敏治疗。他们注射的TAT是0.1ml,而非1500单位。院方指出,TAT脱敏注射致过敏性休克在临床非常罕见,他们积极采取了抢救措施。

衡阳市医学会对此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专家鉴定组合议认为,患者TAT皮试呈阳性,医方进行脱敏注射是符合医疗原则的。但医院在脱敏注射时,医院的抢救准备工作不充分:抢救器材不齐全;护士在注射完第一针后,观察了几十秒钟即离开患者,没有按规范进行严密的观察;抢救两次使用肾上腺素时均采用皮下注射方式而没有采取吸收较快的静脉注射方式。这与患者的现状发生有因果关系,降低了成功抢救的机会。

鉴定专家认为,过敏性休克出现呼吸困难、循环障碍的,即使医方在观察、抢救上没有任何过失,也有部分病人可能出现缺血性脑病甚至死亡的不良后果,这是目前医学技术还无法解决的医疗风险,医疗机构不应承担这个风险以及相应的不良后果责任。

他们同时指出,患方认为的更改、变换病历一事,在核对了病历原件后,认为此修改符合病历修改规范,也与患者的抢救无关。衡阳市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黄国洲不服此鉴定,申请湖南省医学会再次鉴定。湖南省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仍然是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原告方律师认为,医学会只应对事实作出结论,对责任的划分应留给法院判断。被告律师则认为,医学会的鉴定是权威结论,应该服从这一鉴定,包括责任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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