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授予专利权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相关的科学发现;疾病的诊断以及治疗方法;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动物、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不授予专利权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n(一)科学发现;\n(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n(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n(四)动物和植物品种;\n(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n(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n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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