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其收养类型主要有: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私法收养和公法收养;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生前收养和遗嘱收养。也可以依法解除。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因此,再婚并不属于收养关系。
一、无效的收养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的收养关系的情形有:
1、收养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不真实;
2、收养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3、收养人有子女,收养非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
4、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差距不足四十周岁的;
6、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7、收养程序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
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
二、收养有哪些效力
收养成立的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所产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依据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收养成立后,会形成如下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亲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
3、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养子女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灭,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
4、关于养子女的姓氏。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法律的这一规定,属任意性规定,即不强制要求养子女必须改变姓氏,但现实生活中养子女随生父母姓的现象并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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