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淮区红花街道夹岗村梁塘一处房屋系刘伟壮、张华美夫妇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建筑面积为152.26平方米。张华美于2006年2月14日因病去世后,房屋一直由刘伟壮一人居住。
2008年12月,该房屋所处地块遇征地拆迁,拆迁补偿达450080元,折成安置房面积为130平米。刘伟壮的儿子刘立强和女儿刘丽(刘丽博客,刘丽新闻,刘丽说吧)英均认为,房屋拆迁款中应有自己一份,但刘伟壮固执地认为,房屋系自己所有,不同意分给儿子和女儿。刘立强遂将刘伟壮告上了秦淮法院,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由于刘丽英没有起诉,也不放弃继承权,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依法追加了刘丽英为原告参加诉讼。
刘立强要求继承母亲张华美遗留房产面积的三分之一。刘丽英也要求自己继承相应份额。刘伟壮没有到庭,但向法庭表示,自己建有两座二层楼,其中一座已被儿子刘立强占住。
秦淮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房屋系刘伟壮、张华美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华美去世后,属于张华美的一半,作为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刘伟壮、刘立强和刘丽英三人共同继承。最终,秦淮法院判决,张华美的遗产由刘立强、刘丽英、刘伟壮各继承25.37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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