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获经过》和被告人的第一次《询问笔录》证实了以下客观事实:第一、案发之后被告一直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第二、民警到场后并没有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仅仅是口头传唤,被告便配合民警查处相关事宜;第三、被告经口头传唤到案后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________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________。第三款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结合以上事实及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25条第(四)项规定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而自首的,轻处20%。本案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在交警部门询问时,被告人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对被告进行量刑处罚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尹**具有自首情节,请人民法院减轻或从轻处罚。
案发后得知受害人死亡更是自责,后悔不已,特别是还其离婚后两个小孩一个9岁、一个2岁无人照顾,案发后其主动投案,也是为了能减轻处罚,另一方面确实没有料到会发生受害人死亡这么严重的后果。
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特殊性,请对尹**减轻处罚。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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