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镇低保标准最新规定
时间:2023-05-01 17:02:24 1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青岛市出台了《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等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对我市农村低保和患重大疾病的低保边缘家庭发放冬季取暖补助的通知》,以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居民生活水平,使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通知明确,自2013年7月1日起,将该市城镇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480元提高到540元,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到3420元。同时,从今年起建立农村低保户冬季取暖补贴制度,对该市农村低保家庭(含农村五保)和患重大疾病的低保边缘家庭,发放每年一次性400元的冬季取暖补助;对该市户籍城乡低保家庭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三分之一增发专项生活补助。

根据《关于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要求,尽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影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通过累计结余、当年预算和上级补助等渠道筹集所需资金。2011年,中央财政对享受中央补助地区的城市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5元增加补助,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2元增加补助。从2011年起,各地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幅度要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至少要按中央财政补助水平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从当年1月份开始,逐月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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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低保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在有效期30天内办理迁移手续,逾期不办者需重新申请。

2、城市居民对申请享受低保待遇而未得到答复,对区(县)人民政府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对降低、终止城市低保待遇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诉讼。

3、城市低保对象除了享受低保待遇外,还享受粮油帮困、医疗、教育、住房等配套帮困待遇。

4、按月享受生活补助的人员,不享受以上城市低保配套帮困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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