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执行担保中的质押是指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法院占有,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作为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担保。当被执行人在暂缓期间届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可以直接的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清偿给申请人。执行担保中的质押与执行担保中的抵押一样。执行担保中的质押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用动产作执行担保中的质押的。该动产如果有明确的权属证书,执行法院只要将动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质押关系即为成立和生效。没有权属证书的动产,将质押物移交执行法院。如果执行法院不便保管,可以交付申请人保管。因申请人保管不善致使质押物灭失或毁损的,即应承担保管质押物不善的民事赔偿责任。执行法院可以委托仓库等保管机构保管,费用由担保人支付。二是用财产权利作执行担保中的质押的,可质押权利均属有权利凭证的权利或有特定机构管理的权利,民商事关系中的质押担保,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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