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示制度。拆迁实施单位必须在拆迁基地内设立公示栏,内容为:基地的拆迁补偿方案;基地最低补偿价和价格补贴系数;按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有关规定;按时搬迁的奖励政策和其他补助政策;评估单位名称、评估人员姓名;房屋评估基准价;评估鉴定机构;拆迁公司名称、基地负责人姓名、上岗工作人员工号;基地工作时间、公司和基地联系电话等等。
2、信访接待制度。
3、举报制度。各区县房地局拆迁管理部门,应在每一个拆迁基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箱由专人定期开启,对举报反映的问题根据职责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在举报箱上告示市、区县房地局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4、承诺书制度。承诺书必须明确拆迁电位的责任,严格依法动迁,严禁对动迁户哄、吓、骗,严禁对未签约居民户断水、电、气、通信,严禁动迁工作人员打人、骂人等行为。
5、监管制度。
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指导原则
在实际的拆迁行为中,往往是政府不同时期的所谓政策发挥了更大的作用,而不论是拆迁中的当事人还是媒体甚至司法机关都会自觉使用政策这一字眼以作为支持自己行为的理由,宪法和法律的重要性只被一小部分人认同。具体而言须秉持如下原则:
(一)法律至上
宪政、法治首先要求宪法和法律的至高无上,行为人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律和规则,这就要求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要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要法治而不要长官意志,更不要在私利趋动下权力与金钱结盟之治。
(二)法律公开
公开的法律规范和实际的法律规范之间有很强的张力,表面上规定的东西有很多,但是实际操作的规范也有很多。在拆迁中,一定要公开所有的法律规范,不能进行暗箱操作,不得搞神秘主义,诸如内部操作手册之类。
(三)司法独立,司法机构和非司法机构须界定清楚
从法学原理而言,除了司法机构没有任何人有权剥夺一个人的自由和私有财产,而在拆迁实务中,政府往往行使了司法机构的某些职能。因此对房屋拆迁尤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宪政所要求的司法独立性,只有法院才有权对具有司法性质的纠纷进行裁决,并有权对什么是属于司法性质的纠纷做出判断,这就是司法权独立的一个基本内容。
(四)保障法律的稳定性
在宪政国家秩序和自由都可以得到保障,因为法治要求政府不可以任意变更、修改法律,人们可以通过研究法律来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因而房屋拆迁所适用之法必须有稳定性,不得朝令夕改。
(五)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作为宪法性原则在整个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是举足轻重的,市场经济要求身份平等,不能允许有特权者存在,规则必须平等地约束所有的市场参与者。在拆迁中贯彻这一原则就是要求对拆迁双方当事人平等对待,在法官面前所有的诉讼参与人都是平等的,适用相同的法律原则。
(六)公平补偿原则
这个原则主要体现在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方面,是整个房屋拆迁中的焦点之一。就此应当明确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及对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补偿必须体现其财产属性,公平、公正、公开地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七)自愿协商原则
在拆迁过程中,任何强迫交易都不符合我国民法中有关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尤其体现在补偿价格方面,补偿价格的确定不应当是由单方面决定的。各级政府制定土地开发规划,应当重视百姓的知情权和基本利益,要避免不征求民意的黑箱操作。应该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其进行公开的社会听证,规定必要的专家论证,防止垄断权力和长官意志的滥用。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拆迁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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