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42:58 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华侨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境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2)在拟定居地有稳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自有房产,或者在当地直系亲属、其他亲属有自有房产,自愿提供其长期居住;3)有稳定生活保障,即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来源:a)本人受聘境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b)本人在境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c)本人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具体数额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d)本人境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符合受理范围第2款所有条件的原户籍非本市华侨,申请到本市定居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申请到配偶户籍所在地定居的;2)在国外出生的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下同)的华侨子女,申请到父母或父母户口已注销,其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户籍地定居的;3)国外出生的60周岁以上(含60岁)华侨,申请到子女户籍地定居的;4)在国外出生的华侨,因在境内的父母或一方无其他子女,申请到父母或一方户籍地定居的;5)在国外出生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华侨,受聘于除广州、深圳以外的拟定居地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且符合拟定居地落户条件的;6)其他符合拟申请定居地有关落户条件的。

二、办理材料

亲属代办申请回国定居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

如实填写,填写完整。

收取原件及复印件。《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的声明地点可以表述为**市**县(市、区)**(单位或家庭地址),在场见证人可以是与声明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也可以是侨务部门工作人员。如申请人未获批准回国定居,《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均应交还本人。

规格为48/33mm。

收取原件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境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出入境记录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

核查原件有效性,收取复印件。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如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文书,或者其它可以证明其符合国家对华侨身份认定的证明材料。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符合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持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持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自有房产证明的,还应同时提供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所在居(村)委会、派出所相关家庭关系证明、亲属《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亲属为其提供住所的同意书。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符合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有稳定收入的,提供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本人境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还应提供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的承诺书。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由原户籍注销地派出所出具。

收取原件及复印件拟定居地在农村的,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书面材料。

收取原件及复印件亲属代办申请回国定居的,应提供委托书。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亲属代办申请回国定居的,还应提供代办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县(市、区)侨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侨务部门承办人应当场核验申请人(代办人)提交的材料。

2.受理:县(市、区)侨务部门承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过初审后决定受理申请或不受理申请,如不能受理申请时应当场对申请人(代办人)告知原因。

3.审查。县(市、区)侨务部门受理回国定居人的申请后,应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协调、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意见,由县(市、区)侨务部门综合情况提出申请人回国定居意见送上级侨务部门审批。

4、审批:市侨务部门接县(市、区)侨务部门报送申请人回国定居的相关材料和意见后,市侨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并送市级公安机关给予出入国境情况及落户情况进行是还符合要求和条件进行审核,机关市侨务门部及市公安部门意见给予批准申请人回国定居或不予批准申请人回国定居的意见,如不予批准申请人回国定居的应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5、批复:市侨务部门批准申请人回国定居的,由市侨务部门给予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送申请人定居所在地的侨务部门,由申请人拟定居地的侨务部门通知申请人领取《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如不予批准申请人回国定居的,市侨务部门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回国定居的原因送申请人申请回国定居所在地的县(市、区)侨务部门,由送申请人申请回国定居所在地的侨务部门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韶关市风度北路125号

五、办理时限

4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韶关市外事侨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关于印发的通知(2015年)

第十五条华侨在省内申请回国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同意,具备受理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负责受理和初审。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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