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食品许可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沪市监规〔2019〕1号)第二条规定:本市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二、上海食品许可证法办理方式
1.收件。申请人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一网通办”统一受理平台、物流快递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收件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收件凭证。
2.受理。受理工作人员5个工作日内,依据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如需现场核查的,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派2名工作人员,依据审批条件对申请人经营条件开展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无需现场核查的(告知承诺类),经办人员依据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4.决定。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依据审批条件对相关审查意见进行复核,于12个工作日(告知承诺类: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审批的决定。
5.制证与送达。发证窗口工作人员于6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结果出具相应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同时打印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或根据申请人要求通过物流快递等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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