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服务合同需要与每户签订吗
正常情况下是不需要的,因为业主委员会就是代表全体业主。但有些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为了确保管理费的正常收缴,考虑在业委会不作为的情况下便于对恶意欠费业户进行追收,因此作出与每单元小业主再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举措。
二、物业服务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1、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具有综合性或者复合性,既涉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也涉及环境卫生或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既涉及对物的管理,也涉及对人的管理。
2、物业服务合同属于长期继续性合同
物业服务并不是一次性完成的,而需要持续一定的时间,物业服务应当在服务期间内不间断地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人给付的范围单纯由时间决定,属于固有的继续性合同。
3、物业服务合同属于集体合同
法定的主体依据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4、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物业服务人员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也要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物业服务合同是要式合同吗
物业服务合同都属于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成立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的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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