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不少签了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后来反悔了,不想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内容了。
常见的问题就是,离婚协议约定了一方房产或者夫妻共同房产给子女,但离婚后,其中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不想按照约定去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会支持吗?
对此,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
赠与方的观点是不对的。
理由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
但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实务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
也即,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
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加以撤销的可能。
那么从法律角度,赠与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表示应如何评价呢?
李晓娟律师认为,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
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
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
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
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由此可见,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过户给子女,该约定不是一般的赠与合同,不能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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