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账户被司法机关采取冻结措施之后,必须由相关法院出具解冻通知书或者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方可予以解冻处理。而个人并无权力直接接触和操作银行账户的解冻事宜。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资金帐户及证券帐户的查封冻结期限通常为三个月。如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未及时发出续冻申请,则冻结措施将自动失效。若在冻结期限结束后仍需继续实施冻结措施,申请人应于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冻申请。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在期满之前依法作出是否延续冻结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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