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中行政行为的具体执行能否暂停
行政复议中行政行为的具体执行一般不暂停执行的,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是: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
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和法律规定的复议范围;
6.尚未有其他机关或法院受理此案。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是否有限制时间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是六十日。当事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超过申请期限的,不能再就同一事由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n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n(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n(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n(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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