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日内到流管中心(流管站)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或《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符合下列情形的,分别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办理租赁合同变更的
1.变更出租人,新出租人须提交《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或合法资格证明,并与原出租人同时在《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上签章认可。
2.原由个人承租,现需变更为由承租人组建的公司承租的,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并与原承租人同时在《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上签章认可;
3.租赁一方因单位名称变更或出现合并、分立、转制等情形的,须提交有关批文和新单位的合法资格证明。
(二)申请办理租赁合同解除、终止的
1.经协商一致同意提前解除,或者租赁期满需要终止合同的,租赁双方须在《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注明原因,签章认可。
2.承租人死亡,无合法同住人承租的,出租人凭公安机关的户口注销登记表原件,可单方申请解除或终止合同。
3.承租人自行迁出无法联系的,出租人凭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的书面证明,可单方申请解除或终止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将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收回,重新给当事人颁发《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或《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需存入原登记备案档案。
五、审批权限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案件实行二级审核,首先由收件工作人员收件初审,个人出租房屋的登记备案由街道(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中心审批。出租方或承租方涉及到企事业单位的房屋登记备案须报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批,待审批后才能颁发房屋登记备案证明。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档案管理
登记备案结束后,流管中心(流管站)应将每一笔房屋登记备案业务的书面材料汇总,装订成卷,装入档案袋。立卷应按照下列顺序装订档案:
(一)房屋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租赁合同
(三)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责任书
(四)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五)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六)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存根
(七)其他材料。
综合以上规定,撤销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过期的程序,应当有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如果是合同到期不续租,不用再备案);提交相关的资料;审核;办理时间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