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是指由一人或多人出于报复他者、争夺势力范围或其非法利益等不正当动机,招募并组织众多人群体间相互进行暴力斗争,从而严重破坏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关于聚众斗殴罪的判定,必须在全面审视诸多相关因素后才能得出公正结论。
首先,必须明确,主观层面上,被告人必须具有聚众斗殴的直接故意意向,即清楚地认识到自身行为将极大程度地干扰社会公共秩序,但仍然积极推动或放任此类事件的发展。
其次,从实际情况看,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表现往往是召集众多人群体,形成团伙形式进行暴力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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