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继续犯罪,给社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等等。
一、抢劫被押解人员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抢劫被押解人员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客体要件,侵权对象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犯罪对象是被押解的罪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2、客观要件,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嫌疑人的行为,所谓劫夺是指利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夺取或者释放被押解人,使其脱离押解人控制的行为,所谓押解,是指将依法关押的人从关押场所押解到关押场所的全过程,情节严重是本罪的重判标准,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抢劫多名人犯或者造成多名人犯逃逸的,抢劫重大案件的人犯,持械抢劫人犯等;
3、主要部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必须是主观故意的,即明知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仍然决定劫持,其目的一般是使被劫持人逃避法律制裁,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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