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餐馆“谢绝自带酒水”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问题,社会各界始终存在着争议。各地在制定餐饮行业规定时这一条也是争议最多的问题。但上海市在《餐饮行业规定》中,写入了“谢绝自带酒水”。对此,上海市消保委秘书长赵皎黎说,之所以将这一条写入《规定》,主要是出于对食品卫生安全的考虑。因为在餐馆发生的一切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问题,餐馆都应负全部责任。如果任由消费者自带酒水,餐馆将无法进行有效的卫生监督。一旦发生问题,责任难以界定。
对于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之说,赵皎黎指出,消费者的选择权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对餐饮企业自主选择,消费者可以选择允许带酒水的餐馆,也可以选择不允许带酒水的餐馆;二是可以对餐馆内提供的酒水等商品自主进行选择。但消费者必须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因此餐饮企业应该将“谢绝自带酒水”的提示放在门口醒目位置。当然,“谢绝”不等于“禁止”,在遇到特殊情况时,餐饮企业应该允许消费者与其协商(如遇婚丧喜事或有特殊意义的纪念日等),可以考虑允许消费者带上自己购买、保存或别人赠与的酒水前去就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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