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原告郭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订立,被告的居间服务行为已经完成,故原告郭某主张解除《委托过户居间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被告房屋中介公司未能实际为原告郭某提供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服务,被告房屋中介公司退还原告郭某房屋过户服务费人民币1250元。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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