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结束以后,被执行人被留在法院的款项需在通常情况下六个月内收回。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国家掌控的人民法院有权利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资产进行冻结,但冻结时间不能超出六个月的时限;而对于查封和扣押动产的行为,其时长也同样不能超过一年;
至于对不动产以及其他权益的查封,其冻结期限则不能超越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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