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机构归谁管
每个地方的法律援助中心都隶属于当地的司法局管。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正式名称,由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二、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有什么义务
法律援助的受援人义务如下:
1.如实提供能证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材料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减、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
2.给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必要的合作。
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
三、法律援助有什么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政府的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
《法律援助条例》第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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