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挂靠在一家工程公司的梅某和张某承揽到了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某生态公园工程。当时,范某正好负责管理监督四子王旗市政工程、收集审查施工方工程决算资料和协助评审工程决算等工作。工程施工过程中,范某以私人名义为公园施工方张某做过工程资料、提供技术指导,为此曾暗示张某给付一定费用。等到工程完工,旗建设局需要内审公园工程决算资料,范某又主动向张某提出,可以帮助张某在审计时少核减一部分工程决算资料,但要求张某给付相当于少核减部分的20%款项作为报酬。事成之后,范某合计索要140万元,但张某和梅某商议后,最终答应给了范某80万元。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范某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并具有索贿情节,判处范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官解释说,范某作为四子王旗建设局任命的总工程师,并赋予其管理、监督全旗市政工程的重要职责,但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收集、审计施工方工程决算资料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向公园施工方索贿,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法官提醒,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屡禁不止,已经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地带,而这种现象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还是管理和监督的不到位。因此,应建立完善的职务犯罪预防机制,针对重点工程和重点行业、部门容易产生职务犯罪的重点环节,充分归纳总结风险点,实行重大工程建设与职务犯罪预防的同步推进,逐步建立使国家公职人员“不敢、不能、不想”贪污腐败,从源头上堵塞职务犯罪空间。
全文60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