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争议案之诉讼时效限制为三年,其起算点自原告明确意识到或被推定应当意识到自身权益受侵害的那一天开始计算。但若从权益受损之日开始直至二十年后,视为权利人自愿放弃诉求,对此类案件法院将不再给予司法保护;倘若涉及到不动产所有权以及登记返还财产等事项,则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