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拆迁问题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该房产确系夫妇二人之共有财产,那么其中一方,即女方便享有相应的赔偿权益。
在此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女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表明该房产确实为其与丈夫所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
当确定该拆迁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时,拆迁补偿款便理所当然地归属夫妇二人共有。
这类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妇离婚之时,应当经过平等、公正的分割处理。
针对拆迁房的性质,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是公房还是私房;
若是私房,接下来就需思考该房产究竟属私人财产抑或是夫妇各自的共有财产。
如果被拆迁的房产属于夫妇共同财产,那么拆迁补偿款自然应作为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反过来说,如果拆迁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那么所得的拆迁补偿款自然也就归个人所有,无需进行分割了。
然而,要是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的话,那么我们还得在各地的拆迁政策上下功夫,以了解补偿款中是否已经包含了同住人的因素。
实际上,根据诸多地区的拆迁政策,补偿款往往是基于被拆房屋的面积进行核算的,并不考虑同住人的因素。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拆迁补偿款应当属于取得该公房租住权的一方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若该公房租住权于婚后续取得,那么补偿款则应当归夫妻二人共有,然后再由他们俩进行公平分配。
关于售后公房的拆迁问题,其本质上属于私房的拆迁范围,故不适用于公房拆迁的相关政策。
在此种情况下,拆迁补偿款是否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关键在于其后出售给夫妇二人的售后公房是否为夫妇二人的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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