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被撞到后又遭二次碾压
赵XX驾驶小型轿车将驾驶人力三轮车的关XX挂倒,关XX受伤后躺在路中间,随即而来的貂XX驾驶小型轿车以70码的速度超速行驶撞上关XX后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关XX符合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颅脑损伤死亡。关于赵XX与貂XX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产生争议。
二、司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文认为,本案应对双方的责任具体分析,确定应当由谁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现有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现场证据无法证实究竟是哪次碰撞导致被害人的死亡,结合案情,可能会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赵XX第一次碰撞被害人并当场导致被害人的死亡;第二种情形,赵XX第一次碰撞被害人并没有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而是貂XX的第二次碰撞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如果赵XX的第一次碰撞导致被害人的直接死亡,那么赵XX当然应该承担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貂XX第二次碰撞时被害人已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赵XX的第一次碰撞并没有导致被害人的直接死亡,而是貂XX的第二次碰撞直接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对貂XX的刑事责任应作如下具体分析。
(一)需要分析貂XX是否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如貂XX是否有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等行为。如果貂XX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貂XX属于正常行驶状态,即使是貂XX将被害人关XX轧死,对于貂XX而言,也仅是意外事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如果貂XX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需要考虑被害人关XX的死亡结果与貂XX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情形很多,如依据交通运输安全法规,不佩戴头盔、未系安全带等亦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但这类违法性规范仅仅是基于对驾驶人人身安全考虑而设定的自我保护性义务,未佩戴头盔、未系安全带等类行为不会对他人的交通运输安全造成隐患,因此,这类行为与危害结果一般不存在因果关系。只有使相对人危险增加的行为才有可能考虑成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超速行驶行为。经侦查查明,貂XX当时的车速有70多码,属于超速行驶的行为,则其行为增加了关XX的危险,又因貂XX直接撞上关XX,应当对关XX的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此种情形,貂XX的行为应当成立交通肇事罪。
(三)因交通肇事系过失犯罪,因而还需要分析貂XX的主观过失。具体到本案,应当分析貂XX是否具有相应的预见能力,如果认为被害人在深夜躺在马路中间完全超出正常人的预见能力,那么貂XX的碰撞行为仅属于意外事件。如果认为貂XX应当具有这样的预见能力,那么貂XX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这就需要从本案的现场证据和客观条件来分析,本案发生在11月份的一天下午17时许,能见度较好,被害人躺在马路中间且周围聚集有路人,貂XX应注意到前方的路况,在第二次碰撞后,根据周围证人陈述,貂XX在碾轧被害人后,车子走了一百米左右才停下来,大概停了几秒钟车子又开走了,貂XX有明显逃逸情节。另貂XX当时的车速有七十多码,当时处于需要减速的路段,仍高速前行碾轧被害人,属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过失,应当对关XX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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