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含)区城市常住户口;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含无房户);
(三)享受生活保障或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4235元的0.5倍以下(月收入593元以下)。
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租赁私有住房货币。租金核减是指各公有住房产权单位依据住房保障部门的租金核减通知,对租住公有住房的住房保障家庭减免租金。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住房保障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
一、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35平方米,50平方米。
(二)收入家庭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8元,低收入家庭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7元,并按公有住房租金调剂因素中的地段划分区域进行调整。
(三)收入家庭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全额免除租金,超面积部分租金标准为使用面积楼房每平方米每月1.00元、平房每平方米每月0.80元。低收入家庭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保障面积标准内租金标准为使用面积楼房每平方米每月1.00元、平房每平方米每月0.80元,超面积部分租金标准为使用面积楼房每平方米每月2.00元、平房每平方米每月1.80元。
二、怎么认定家庭成员?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一)具有区城市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3年以上(含)区城市常住户口,与申请人同一户籍且实际共同居住的下列人员计入家庭成员:
1.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
2.其他应当认为定为家庭成员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受3年以上(含)区城市常住户口限制:
1.因婚姻、出生而增加的人员;
2.因、服兵役等原因自同一户籍迁出后又迁入的人员。
三、对申请人有什么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成员,可作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
1、已婚人员;
2、年满35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
3、离异三年以上(或丧偶)带子女人员;
4、离异三年以上(或丧偶)且年满35周岁不带子女人员。现正享受生活保障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申请人不受前款限制。家庭中多人符合申请人条件的,只能推举其中一个作为申请人。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从以上内容可以得出,唐山市廉租房申请条件根据实际情况而判定,具体条件为家庭收入标准,婚姻状况,个人月收入,家庭住房面积等,根据这些因素对申请人进行筛选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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