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仅因子女姓名更改为由而提起的诉讼,并不在法院得以受理案件之范畴内,因此此类单纯的子女姓名变更纠纷是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与处理的。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妇双方自离婚事宜达成调解后,希望为其子女进行姓名更改,则需得到夫妇双方的共同商议和同意方可进行。倘若在此过程中,有任一方试图强制对子女的姓名进行改变,那么根据法令,法院将采取必要措施要求恢复原本的姓名。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包括明确的姓名或名称、有明确可送达的地址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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