飙车是公民对高速危险驾驶行为的俗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飙车行为的界定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该条中特别使用了追逐竞驶一词,因此需要注意并非日常所有的飙车行为均纳入刑法,两者具有一定差异。
首先,追逐竞驶行为发生的场所是道路。该条并未使用公路,证明追逐竞驶行为不一定局限于通常的街道、公路、高速路等。该条文中的道路应当解释为只要是供不特定人、车等使用的可通行路段均可纳入道路范畴。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将追逐竞驶的区域扩大为道路是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发展迅速,许多非公路性质的道路其路况标准也在提升,为追逐竞驶提供了条件。虽然目前飙车行为主要发生在城市公路上,但不排除以后该类行为会发生在非公路上。我国许多高校校内的道路和城市公路相连接,车辆可以较为方便地进入校园,而高校校园又是人员密集的场所,在校园内追逐竞驶其威胁较之在公路上更大。同时,类似的还包括许多单位道路、社区道路、限行道路、景区道路、农村道路等。发生在校园内、施工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往往由于法律的空白而无法及时处理,从立法与司法角度讲,使用道路对我国交通刑事法规的完善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其次,追逐竞驶行为不等于高速行驶。高速危险驾驶行为并不一定具有追逐竞驶的特征,其可以在没有追逐竞驶对象的情况下单独完成;而追逐竞驶则必须要求有一个以上的追逐竞驶对象,至于驾驶者之间有无事先的意思联络在所不问。如数名司机商定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玩飙车,如果在有意思联络和追逐竞驶状态下,且情节恶劣即可以按照本罪处罚。而通常的追逐竞驶者并没有与追逐竞驶对象的意思联络,我们认为只要驾驶者意图使自己的车辆超过其他车辆或者行人,而采用违反相关交通管理法规的方法实施且情节恶劣的即可构成追逐竞驶。要严格限定追逐竞驶的行为模式,并不是所有高速行驶的车辆均构成本罪,以免造成打击面过大。
再次,追逐竞驶行为须情节恶劣。并非所有的追逐竞驶行为都以犯罪论处,还必须考虑行为人所处的环境、潜在的危险性、行为人心态等情况。若驾驶员以高速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主观上并没有刻意追求超越其他机动车的意思,但由于车速快客观上形成了追逐竞驶的状态。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由于主观恶意很弱,并且加之所处环境并没有对其他法益造成紧迫危险,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另外,由于车辆运送紧急病人、处理特殊紧急事务等情况也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各种因素,不应一概以犯罪论。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