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替别人打的欠条起诉我生效吗
在代为签署欠条的情况下,对于被打的一方并无法律约束力,但对于实际的签字人则视为有效。
若欠条上出现欠款人本人亲自鉴字的痕迹,那么这份欠条便具备了生效的条件。
然而,若欠条之上并未留下欠款人的亲手笔迹,那这个欠条便是无效的证明。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权方已经支付了相应款项的话,即使欠条上没有欠款人的亲笔签名,对签字人同样有着法律上的约束力。《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我替别人还信用卡钱他不还我了看
主张偿还的诉讼时效为3年,超过的一般视为放弃诉讼追偿的权利;诉讼时效因债务人承诺限期给付情况而延长(一般可以书面承诺和口头承诺录音为证据证实这事)。
首先要写一份合格的起诉状,诉状的内容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明确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工作单位等)、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其次,要提供主要证据的复印件以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n(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n(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n(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n(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n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n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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