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贸易的概念,具体如下:
1、狭义的知识产权贸易是指,以知识产权为目标的贸易,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等,也就是说,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根据一般商业条件,向对方出售或从对方购买知识产权使用权;
2、广义知识产权贸易是指,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特别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高科技产品,如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多媒体产品、视听产品、音像产品、文学作品等贸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转让本法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知识产权贸易壁垒
知识产权壁垒又称为知识产权保护壁垒,或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它是指一国采取的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措施,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构成贸易壁垒,从而阻碍了正常的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当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应用到跨国生产经营当中时,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就与进出口贸易联系起来了,于是成为各国重要的贸易政策之一。当知识产权固有的垄断性超出了合理的范畴,扭曲了正常的国际贸易时,就成为了知识产权贸易壁垒。
知识产权壁垒的主要表现有:第一,由专利权和标识性权利构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滥用;第三,贸易的“内部化”和选择性投资;第四,对平行进口的严格限制等。
从企业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壁垒是指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凭借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超出知识产权法所授予的独占权或有限的垄断权的范围,不公平或不合理地行使知识产权,实行“不公平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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