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违法行为诸多,其中套牌一事也是层出不穷,给被套牌车主朋友带来很多烦恼,也给交警部门的管理带来不便,那么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应当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机动车与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是怎么规定
1、无人员伤亡,仅有车物损失的情形:
a、机动车双方为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由双方保险公司(或机动车双方)在交强险有责任限额(2000元)范围内相互赔偿对方的车物损失,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双方按责分担(主要责任承担70%,同等责任承担50%,次要责任承担30%)。
b、机动车双方为全部责任和无责任的,全部责任方承担无责任方的全部车物损失,无责方承担全部责任方不超过交强险无责任限额(400元)范围内的车物损失。
2、有人员伤亡的情形:
a、机动车双方为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由双方保险公司(或机动车双方)在交强险有责任限额(医疗费用8000元,死亡伤残5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范围内相互赔偿对方车上人员的经济损失,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双方按责分担(主要责任承担70%,同等责任承担50%,次要责任承担30%)
b、机动车双方为全部责任和无责任的,由全部责任方承担无责任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由无责方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医疗费用1600元,死亡伤残10000元,财产损失400元)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方车上人员的经济损失,超过限额的部分由全部责任方承担。
车祸发生后,应当首先报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责任认定,对于不同程序的伤残情况,其赔偿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存在异议的,还可以向伤残鉴定部门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避免出现伤残认定错误的情况。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套用机动车牌和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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