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所颁布的相关法律明确指出,律师在涉及重大贿赂案件的情况下,其会见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或者被告者的权力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在此类情况下,律师有权依照法律预设的程序,依法进行案卷资料的查阅、摘录以及复印等相关操作;更重要的是,在案件侦破的初期阶段,他们还能够进行无任何监听设备介入的会面,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证了辩护工作得以顺利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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