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次犯下罪行,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罪进行审判,并将新罪所被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合并计算,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这一规定强调了假释制度的严肃性和对犯罪分子的严格要求,也是保障社会安全和稳定的重要措施。
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次犯下罪行,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罪进行审判,并将新罪所被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合并计算,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假 释 考 验 期 内 再 犯 新 罪 会 怎 样 ?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获得假释。然而,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因此,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将会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将根据《刑法》第八十六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对新罪作出判决,并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计算,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刑法》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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