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女双方离婚住房是男方婚前的怎么财产怎么分割
若男方再婚前并未对其房产有任何特殊的约定或说明,则可判定此物业属于该男子个人私产,女方在结束婚姻生活时无权对此提出分割的主张。
在离婚过程中,仅存在夫妻双方共有的合法收入和资产能够作为分割的对象,针对此类个人私有的财产,是无法提出分割请求的。
婚前财产亦不会由于婚姻关系的持续维持而自发转变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骂人离婚时会被少分财产吗
实际上并不必然导致少分得财产权,确切地说应该是这样:
1.若夫妻之间曾为此做出明确安排并达成共识(这一约定必须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为基础,公正公允且不得侵犯规范性法律法规,同时需满足制定的法律手续标准),则依照约定执行。
2.反之,在未作出任何约定的前提下,将遵循以下的分割方式:a)婚前财产应全部归个人拥有,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因夫妻关系的持续存在而转化为共同财产(除非在此之前已作其他约定)。
b)在婚后,所有财产均应由夫妻共同协商决定分配权益;如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依循硬性规则,通常认为夫妇双方各享有一半的权益。
在这个过程中应优先考虑保障未成年子女及女性的利益需求。
c)假使夫妇通过书面形式就婚姻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分别归属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在面临离婚纠纷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方在生殖抚养子女、照料年长父母以及配合对方工作方面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便享有向对方请求补偿的权利,对方同样需要对此给予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n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n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n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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