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日是对应于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过程中的要求优先权的日期。
(一)优先权概念
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句话说,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
(二)优先权日的效力
1.以优先权日作为判断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使他人在优先权期限内就相同主题提出的专利申请不具备专利性。2.在优先权日后,与第一次申请主题相同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公开发表或公开使用,不论是申请人自己所为还是第三人所为,都不损害后来提出并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且也不会给第三人带来任何权利。3.要求本国优先权也可以给申请人带来便利,申请人可以利用本国优先权在符合单一性的条件下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到一份在后申请中提出。4.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实现发明专利申请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互相转换。
一、专利优先权日的规定
(一)国外
(1)优先权日必须是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而不能以第二次、第三次等申请的日期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2)优先权只适用于第一次提出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的内容。
(3)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在中国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是同一人,才有权要求优先权。同一申请人包括申请人的权利继受人。
(4)必须在优先权期间内向中国提出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在6个月内)
(二)国内
我国《专利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为基础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
二、专利的优先权日满足条件
(一)要求本国优先权时,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和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必须为同一申请人,及专利权人不能变。
(二)只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能要求本国优先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不适用。
(三)本国优先权与外国优先权相同,既可以要求一项或多项发明均享有优先权,也可以要求该发明专利中的部分内容享有优先权
(四)如果在后申请要求了本国优先权,则其在先申请的专利就会被视为撤回。即在先申请的专利就不存在了。
(五)在要求多项本国优先权时,平行将几项合于一案要求本国优先权可以,但是垂直互为基础要求本国优先权则不行。
(六)在后申请必须在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