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诉讼中,法院裁决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首先,判决需要明确规定应将房产实际交付给相应的权利人;
其次,该判决亦应包括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具体要求,这两项内容共同构成一个完整而不可分割的权利转让关系,任何一项责任的缺失均无法实现房屋所有权的顺利移交。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后者视为前者的附属义务。当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判决生效之后,如果义务人拒绝履行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时,权利人应当选择直接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房屋过户手续的办理,或者向法院提交申请,由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然后由房屋登记管理部门依据此通知书来完成过户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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