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什么时候、怎样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1.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总登记的方式,具体程序是: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土地总登记通告—地籍调查—申请—权属审核—公告—注册登记—核发证书来完成。
2.调查队员完成入户调查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人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所申请办理土地证,申请时提交: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如果是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是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包括各个时期不同管理土地的部门的批准用地文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原始证明。
(3)转让、继承、赠予协议书或证明。
二、原来有宅基地农村村民,后来“农转非”了能登记吗?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的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的房屋没有发生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以登记发证,登记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记事栏中要备注“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三、继承父母的宅基地能登记发证吗?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非农业户口的子女只有通过继承地上房屋,才可以取得父母宅基地的使用权。我们在登记发证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记事栏中也备注“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另外,宅基地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没有使用期限的集体土地。按现行的法律规定,是不允许转让给非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因此,这种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目前不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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