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县)区范围内。
(1)办理条件:迁入地的住所为合法固定住所,无居住条件的商业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落在同一家庭户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不得单独迁移。
(2)办理手续:书面申请报告;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2、对迁往县外、省(县)外的户口:需取得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除外)。
办理手续:
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一、父母投靠子女户口如何迁移
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1、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手续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签发《准迁证》,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2、申请人凭《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3、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中队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提交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被投靠人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申请人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申请人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个人《房产证》。《房产证》所登记的产权人为配偶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房产证》、《结婚证》、《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二、户口迁回原籍要什么手续
基本流程:
1、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接收证明、接收的户主的户口本以及户主身份证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
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到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开具迁移证;
3、最后携带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开具迁移证到迁入地的派出所进行落户。
注意如果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则需要常住的县、市、区的公安机关进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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