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婚先孕对方要求亲子鉴定,该如何应对
为保障非婚生子女权益,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指示精神,对于确认真正父权的非婚生子女案宗,必须要由原告方承担举证的主要责任;
而被告(即男方)如果对原告所提出的证明结果持有异议,则需提供相应的证据来加以反驳。
倘若未能成功证明自己并非该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法庭认为确有必要时,便有权要求被告进行亲子鉴定。
然而,若被告仍坚持拒绝进行亲子鉴定,那么法庭可根据已掌握的事实证据以及排除了第三人可能成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可能性后,作出推定,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未婚先孕打胎男方需要承受法律责任吗
未婚先孕,以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女方在恋爱期间怀孕,是原、被告的恋爱观偏差所致,并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对女方终止妊娠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男方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
如果女方执意将肚中胎儿生下,也可以要求男方尽到抚养义务并支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未婚先孕对方要求亲子鉴定,该如何应对”,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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