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义务,纳税义务则是纳税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当二者冲突时,纳税义务应当优先。近日,我院审结一起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程思源的诉讼请求。
原告程思源与被告林培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林培祥经营程思源名下的某歌舞厅,期限为一年;林培祥每月缴纳管理费给程思源,营业收入归林培祥,舞厅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地税、工商、房租、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由林培祥交纳。合同履行期间,林培祥向程思源交纳了管理费。合同期限届满返还歌舞厅时,双方到税务部门查询应纳税情况,发现该歌舞厅在合同期间并未纳税。4月16日,宁国市地税局向程思源发出责令缴纳税款通知书,核定款歌舞厅在此期间欠税金额为9464元。后税务机关扣押了程思源部分物品。至本案庭审之日,程思源未到税务机关交纳该税款,被扣押的物品也未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纳税是一项法定义务,该义务不能通过合同形式加以移转。原告程思源作为纳税义务人,应自行到税务机关交纳核定的应纳税款9464元,与被告签订合同,不能改变其纳税义务人的身份。原告实际交纳后可就该税款的承担问题与被告另行依法处理。但原告至庭审之时,既未交纳该税款,被扣押物品也未处理,就依据合同主张被告应将该税款交纳给原告个人,再由其交至税务机关,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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