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离职人员需要对应当职工缴纳的部分进行补缴,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用。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社保缴纳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是否合法
社保缴纳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合法,具体如下:
1、实际上很多企业并没有按这个理论的来。而是采用比较低的工资总额,导致现在二者不一致,严格来说,这一定是有风险的;
2、按最低标准缴社保和按实际工资缴社保对生育、工伤、失业保险没有影响,对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有影响。以最常用的医保为例,如果单位低报低缴,这样相应的医保卡里的费用就变少了。因为每月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是缴费工资的百分之3左右,如果单位少报1000元工资,那么每月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就会减少30元,一年算下来就少了36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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