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对方提出赔偿时,通常会约定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作为对价。
这些违约金可以是固定不变的数额,亦或者按照违约事件的具体状况来计算得出。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在此基础上所定出的违约金数额过低,以致于无法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那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依据受损方的申诉申请来相应地提高其支付的违约金数额;
反之,如违约金过高,超出了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合理范畴,受损方可要求适当降低。
因此,在签订欠条等合同文件时,完全可以考虑加入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只要这一条款的设定并未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并且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真实意愿表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全文47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