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过错方行为如下:
1、重婚,一方有配偶并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以及知道他人有配偶并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2、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通过殴打、捆绑、伤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心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
3、虐待、遗弃:持续、频繁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有法定义务的人逃避生活支持,有辅助义务的人被遗弃;
4、配偶与婚外异性同居,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
如何对离婚过错方行为进行判断
离婚过错方是指:
1、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实施家庭暴力的;
3、重婚的;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对于过错方提出的离婚,法院仍应坚持以是否感情破裂为标准决定是否判决离婚。凡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过错方愿意接受调解和好,无过错方及其子女对有过错一方持谅解和争取的态度,法院应该判不离。如双方感情确实无法挽回,过错方坚持不接受和好的调解,则不能勉强一方不愿维持的婚姻,否则,会违背两人的根本利益,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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