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聚众斗殴的一方或双方在相互攻击中使用刀、枪、棍、棒等器械,极易造成参与斗殴的他方身体受伤,并有可能误伤己方,甚至会伤及无辜群众,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将持械斗殴作为加重处罚情节是必要的,符合罪刑相适应的要求。
律师补充:
持械是聚众斗殴的加重情节,要构成此加重情节有两个前提:一是持械之人须构成聚众斗殴罪,在此基础之上厘定持械,对持械者加重处罚以昭示其社会危害性;二是持械者所持之械须符合法律的内在要求,须为使用能对人身构成伤害之物品。判断“械”的范围:一是看物理属性,从所持工具的外在性质、形状、材质、大小等诸多方面考虑;二是人身伤害属性,从工具能够实际造成的伤害程度来考量,如果客观上能够给人身造成伤害,造成轻微伤、轻伤等以上后果;三是行为人具有使用器械的主观目的。如果符合上述三点,应该认定属于械。
如果行为人所持的“械”在正常情况下明显不足以导致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则难以为加重处罚提供正当性理由。行为人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使用的工具系“就地取材”的生活常见物品,只要其未致人轻伤以上后果,就不宜以“持械”的聚众斗殴论。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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