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孟XX,XX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中海XX司上海分公司,家XX室,邮编:XX,电话号码:XX。
2014年2月14日,我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浦行初字第XX号、XX号《受理通知书》(注:被告为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现依法向你院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上述案的陪审,请你院予以准许。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孟X
XX年2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八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
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十一条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依照前款规定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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