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被拆迁人拒不签字的,征收部门可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逾期不执行征收补偿决定,又不复议、不起诉的,征收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有补偿金额、专用账户存储账号、产权交易用房和周转房的位置和面积,等
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需要哪些材料
(1)征收决定和公告;
(2)被征收房屋权属的调查资料,产权不清可以核实和公告;
(3)选择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机构、评估报告和影像资料;
(4)与行政相对人进行不少于3次的协商(谈话)记录或涉及产权不清的调查取证材料;
(5)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根据征收补偿方案选择补偿方式,并附拟补偿安置方案的结算通知书和交付回执;
(6)安置房权属证明和评估报告或结算价格;
(7)产权交易安置房为远期安置房的,应当提供临时过渡住房证明,明确临时过渡住房的位置、标高和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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