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姐拿夫妻共同财产给自己父母治病,并给丈夫刘先生打了一张欠条。后来离婚时,刘先生在向黄小姐催还借款未果的情况下,将她告上法院要求立即归还借款4万元。7月2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刘先生与黄小姐原是夫妻。黄小姐在自己父母生病住院期间,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4万元给父母。2006年2月6日,黄小姐向刘先生出具了借条一份,内容为:“我和刘先生曾属夫妻关系。我的父母曾在生病住院期间向刘先生借款4万元。现在因夫妻关系解除,我愿意还清这笔借款,最后还款期限为2007年2月底之前,如到时不还愿受法律制裁。”同年8月4日,双方协议离婚。后因黄小姐未按约还款,刘先生诉请法院要求黄小姐立即清偿借款4万元。黄小姐辩称,该借款事实不存在,自己未拿过钱给父母。该借条是其在家中遭刘先生殴打,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写的。故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黄小姐基于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用共同财产为父母治病尚属对共同财产的合理处分。虽未征得刘先生的同意,但该对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并不产生夫妻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父母给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父母给的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以下情况进行讨论:
1、如果是父母在婚前给子女的钱,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给夫妻双方的钱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明确赠与子女一方的钱财,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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