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义务概述
时间:2023-07-07 08:34:47 3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权利和义务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不改变合同的内容的前提下将其全部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为合同当事人,受让人取代转让人而成为合同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的原因不同,可以将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分为两类:基于当事人协议而发生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前者简称为约定的概括转让,后者简称为法定的概括转让。

行纪合同权利义务

(一)、行纪合同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

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

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

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

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

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

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权。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的留置权,民法典未作规定。

因此,它应该算一个新规定。

(二)行纪合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及时受领委托物的义务。

如果因委托人迟延接受而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支付报酬的义务。

委托人应当按约定向行

委托人应当按约定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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