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租约期间,出租方有权在其决定出售房产之前,向租户发出明确的通知。
这一合理期限的长短是由出租方自行决定的。
在此期间内,如果租户选择行使优先购买权,则须遵守先决条件,到期则视为自动弃权。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出租方可以选择多种方式向租户递交通知,例如信件、在租赁房产现场张贴公开声明等方式。
但是无论如何,通知必须传达至租户本人手中或特定代理人,以免影响效果。
另外,仅限于采取发布报纸公告等方式进行通知,且不为租户提供直接通知的情况下,此类措施并不产生有效告知的效力。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全文31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