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期徒刑属于刑事拘留吗
有期徒刑并非刑事拘留这样的司法程序。前者属于刑事惩罚体系中的一环,具体表现为法院依据犯罪情节严重程度,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一定时间长度,以剥夺其人身自由权利,且要求犯罪者需在特定的监狱或者执行场所进行劳动改造。
然而,刑事拘留以暂时性、强制性的性质著称,多数情况下在侦查阶段实施,用来防范犯罪嫌疑人试图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有期徒刑属不属于刑事拘留
并非如此,有期徒刑是一种对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拘禁于特定场所中的刑罚制度。这种刑罚的尺度变化颇为广泛,从轻微罪行到严重罪行皆可予以适用。因此,在我国的刑罚体系架构之中,有期徒刑无疑占据着至关重要的核心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有期徒刑与刑事拘留属于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刑罚方式,前者是刑法体系中的基础惩罚手段之一,由当地法庭根据犯罪分子所犯下的罪行及其严重程度予以判决执行,从而剥夺其基本人权中的人身自由权,同时将犯罪分子置于特定的监狱场所接受劳动改造。而刑事拘留则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主要应用于案件侦查阶段,旨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因此,无论是从性质、目的还是实施阶段来看,这两种刑罚方式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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